《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山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自2021年11月1日起本公告中相关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统一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公告如下:
一、从2010年10月1日(税款征收期)起,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调整为:
(一)保障性住房的预征率为1%;
(二)普通住宅的预征率为2%;
(三)其他房产的预征率为2.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分别调整为:
(一)销售(转让)保障性住房的核定征收率为2%;
(二)销售(转让)普通住宅、转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为5%;
(三)销售(转让)其他房产、转让非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为5.5%。
三、本公告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限定套型面积和出租价格的住房;普通住宅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其他房产是指除保障性住房、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房产。
特此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08月18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