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22〕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2-02-27 02:23:46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2〕4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水上乐园娱乐设备等8项商品。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口财关税〔2021〕7号文件和上述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用生产设备,按照财关税〔2021〕7号文件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增列自用生产设备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年2月14日
增列自用生产设备清单
序号 |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1 | 95082100 | 过山车 |
2 | 95082200 | 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 |
3 | 95082300 | 碰碰车 |
4 | 95082400 | 运动模拟器和移动剧场 |
5 | 95082500 | 水上乘骑游乐设施 |
6 | 95082600 | 水上乐园娱乐设备 |
7 | 95082900 | 其他游乐场乘骑游乐设施和水上乐园娱乐设备 |
8 | 95083000 | 游乐场娱乐设备 |
注:
1.税则号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的税则号列。
2.商品名称仅供参考,具体商品范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中的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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