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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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执行。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协调配合, 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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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进一步实施, 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公告, 2022年, 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