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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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告2022年第1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黑龙江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规审〔2019〕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费,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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