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5〕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条款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2-07-20 04:00:2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条款废止】
财税字〔1995〕47号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 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本复函第一条废止,第三条失效。
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条款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法规,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法规缴纳印花税。
三、【条款废止】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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