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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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RCEP对菲律宾生效情况,自2023年6月2日起,对原产于菲律宾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东盟成员国所适用的协定税率;2023年税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2号文件附件)协定税率栏中列明,其对应的协定中文简称为“东盟R”。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5月6日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tax/162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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