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和税控收款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浏览量:          时间:2017-06-18 03:18:40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和税控收款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为保障我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发票和税控收款机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原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试点纳税人,网上抄报成功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控卡注销和发票缴销手续:

(一)试点纳税人自愿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纳税人自愿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备案单》(附件),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控卡注销和解锁程序以及营业税发票缴销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选择不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控收款机缴销、营业税发票缴销及相关手续。

三、自愿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试点纳税人在税控卡注销解锁完毕后,应携带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卷式发票票种核定手续,并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发票专用章印模。

四、试点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卷式发票票种核定后,应办理税控卡初始发行手续。

五、自2016年7月1日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税控卡的发行工作。

六、试点纳税人的税控卡因“三证合一”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免费为其更换新的税控卡。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试点纳 税人自愿继续使用税 控收款机备 案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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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营业税, 增值税, 发票, 税控收款机, 管理,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公告, 2016年, 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