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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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12月24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经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采集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数据测算,决定对乳制品、啤酒、大豆油及相关产品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说明: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企业生产销售大豆油时,一律按本公告规定标准计算可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销售豆粕不再单独计算可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本公告实施之日前未销售的库存产品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与《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统一标准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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