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浏览量:          时间:2017-06-21 02:31:18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涉税资料,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有关涉税资料实行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现将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依法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国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实行纳税人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内部传递与共享,纳税人不需再向另一方重复报送。

二、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

(一)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信息采集、信息变更和清税申报。

(二)外出经营管理。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和核销。

(三)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四)涉税申请。具体指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五)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及其地方附加税费申报、财务报表报送。

(六)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包括合并分立报告、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各类事项的采集受理机关详见附件《涉税事项一次采集清单》。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涉税事项一次采集清单(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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