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办函〔2015〕565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11 04:24:09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5〕5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作安排,近期税务总局将开展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工作,选取全国营业收入和缴纳税额排名靠前,且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一定数量的企业集团为样本,全面构建税收风险分析工作体系,促进大企业税收管理方式的转变,提升税收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为做好全国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千户集团遴选标准

全国千户集团(不局限一千户)是指在国际或国内企业排名靠前,税收规模较大,且具有行业代表性与良好成长性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具体标准为:

(一)国际或国内企业排名靠前是指根据最新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等权威发布信息,从前往后进行筛选。

(二)税收规模较大是指2014年度集团企业纳税总额排名前3000位以内的企业集团。

(三)行业代表性是指企业集团在同行业中位居领导者或第一方阵,其产品具有品牌号召力和较强的定价能力,主要依据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

(四)良好成长性是指新兴业态(如电子商务)、国家七大战略新兴产业或契合国家重大战略布局(如“一带一路”战略)的企业集团。

二、千户集团遴选方式

千户集团名册采取“先上后下,上下结合”的遴选方式产生。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会同收入规划核算司先期整理千户集团初选名册,并分发各地。企业集团总部所在省份的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开展名册核对工作,并向税务总局推荐本地符合条件其他企业集团。

三、关于千户集团名册核对的内容

(一)核对企业集团总部信息。请核对校验名单中的企业集团总部及其相关信息。若名单中的企业集团信息有误且总部不在本省的,请在第一时间向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反馈。

(二)核对补充集团名册信息。请各地通过查找征管系统信息、联系集团总部等途径,核对、补正集团名册中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行政区划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所属行业、2014年度营业收入及纳税额等指标。其中,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填写集团总部的信息,总部无税务登记的请注明;行政区划代码填写企业集团总部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营业收入填写企业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2014年营业收入合计;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的口径,内资企业为纳入企业合并报表范围且进行税务登记的境内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境外控股公司,外资企业为全球总部控股并在中国境内进行税务登记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2014年度纳税额填写企业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2014年已缴税收合计,税收口径同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税收月度快报口径(不包括关税和船舶吨税,未扣减出口退税);登记注册类型、主要行业(指集团核心主要行业)按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国标行业填写。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千户集团名单核对及推荐工作。请各地高度重视千户集团名单核对及推荐工作,确保企业信息准确无误,企业范围既全面又具有代表性,为下一步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打好坚实基础。

(二)加强国税局、地税局合作共同推进工作开展。为了便于各地核实信息,我局将千户集团初选名册按地区平均分配给国税局、地税局。对于单独一方难以核实的少部分集团信息,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应加强沟通协作,相互确认、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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