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便利措施试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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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便利措施试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1号








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服务的便利化和满意度,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41号)等规定,现决定在我市部分退税商店试点开展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便利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试点服务方式

境外旅客在试点开展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方式的退税商店(以下简称“试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并按规定开具发票、退税申请单后,旅客可于当天向该试点商店申请先行领取相当于退税物品实退增值税款的等额人民币现金。

二、试点商店

第一批试点退税商店为:重庆环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世纪星光百货(重庆)有限公司。后续将视试点情况,择时调整试点商店。

三、“即买即退”适用条件

除须符合现行离境退税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物及申请办理“即买即退”服务的退税商店,属于重庆市试点商店;

(二)境外旅客承诺于购物开单后25日内离境,且本人持有可操作预授权担保的信用卡;

(三)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向同一试点商店申请办理“即买即退”服务的退税物品金额累计不得超过3万元(含);

(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自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口岸离境。

四、办理流程

(一)购物后“即买即退”。境外旅客在试点商店购买可退税物品后,符合试点条件的,除向试点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外,可在提供本人所持信用卡并办理足额预授权担保后,先行领取相当于退税物品实退增值税款的等额人民币现金,并承诺自开具退税申请单后25日内从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口岸离境。

(二)预授权扣款。在开具退税申请单后25日内,该旅客仍未从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口岸离境的,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预授权扣款的,由代理机构或试点商店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担保扣回先行支付资金。

(三)海关验核确认。境外旅客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口岸离境时,应当主动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并在离境退税系统中验放通过。如境外旅客从非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口岸离境的,代理机构或试点商店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操作担保扣回。

(四)代理机构审核。待海关验核确认后,境外旅客按规定将材料提交至隔离区内退税代理机构退税专用场所。由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并作如下处理:

1.该旅客自开具退税申请单后25日内离境的,如其申请资料无误,代理机构或试点商店直接操作解除预授权;如不符合退税条件的,代理机构或试点商店则通过信用卡预授权操作扣缴先行已支付资金。

2.该旅客自开具退税申请单25日以后离境或25日内从非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口岸离境,且代理机构或试点商店已实施扣款的,如其申请资料符合退税条件,则由退税代理机构按现行规定将退税款退给旅客。

五、币种和支付方式

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中,试点商店支付境外旅客的款项币种为人民币,支付方式为现金。

六、其他事项

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41号)等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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