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规范指引》(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规范指引
第一章 概述
一、相关概念
乐企(Natural System),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向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税务系统与企业自有信息系统直连的方式,提供规则开放、标准统一的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等涉税服务(以下简称“乐企服务”)的平台。
乐企自用(Natural System Connection for Self-use,‘NSCS’),是指直连乐企的企业自有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连平台”)提供的乐企服务仅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单位,且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下属单位包括集团企业成员单位、股权控制单位等。
二、服务对象
乐企服务对象涉及直连单位和使用单位两类。
直连单位是指直连平台所有者,即主要责任单位,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实际控制单位等。
使用单位是指通过直连平台使用相关乐企服务的使用者,应为总分支机构的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总部及其下属成员企业、与直连单位具备股权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等。
三、单位职责
直连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直连单位负责对接乐企平台,邀请或授权使用单位使用乐企服务并及时维护双方的关联关系台账;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对直连平台的运营及使用单位的日常涉税行为进行监管,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汇总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数据;按税务机关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涉税数据,并承担直连平台内相关数据的安全责任;可授权其关联企业建设、管理平台,也可授权不具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企业建设平台。直连单位应做好变更事项报送、版本更新、资格延续、终止管理等相关维护保障工作。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直连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实施的涉税监管,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按时上传相关涉税数据。
第二章 接入条件
一、直连单位接入条件
(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纳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开票试点纳税人范围;
2.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
3.本企业及同时请求成为其使用单位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合计5000万元以上,或不足5000万元但满足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4.本企业及同时请求成为其使用单位的企业,发起接入请求月度前12个月累计发票开票量及受票量合计不低于5万份或累计发票开受票份数低于5万份但开票金额不低于5亿元,或均不满足但满足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5.近三年内不存在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6.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依法提供相关涉税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单位身份信息、取酬账户信息、经营收入情况等,以及需要特别提供的货物流、资金流、现金流等其他涉税数据;
7.医院、热电、公共交通等民生保障类行业纳税人,营业收入及开受票量等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接入条件标准。
(二)应当具备的技术和安全条件
1.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相关规定,遵循税务机关相关管理要求,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变化和使用单位情况,并承担因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发严重后果的连带责任;
2.有专业的信息化建设、服务、运维能力,企业自有信息系统具有软件著作权、使用权,或相关授权;
3.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保存数据并内嵌风险控制规则,同时向税务机关开放接口,供税务机关在线查验。
(三)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使用单位接入条件
(一)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纳入数电票开票试点纳税人范围;
2.为直连单位或与其为同一总分公司、集团企业或具备相互股权控制关系的企业;
3.纳税信用等级为A、B、M级(B、M级纳税人需要定期提供货物流、资金流、现金流的有关数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等可不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除外);
4.近三年内不存在税务机关确定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5.能配合直连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依法提供相关涉税数据。遵循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变化和使用情况。
(二)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请求接入
一、发起接入请求
符合第二章所列接入条件的企业应在电子税务局的乐企平台模块(以下简称“乐企平台”)发起接入请求。
(一)直连单位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符合要求的直连单位通过乐企平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发起接入请求,并提交以下材料:
1.《乐企直连服务接入信息表》(附:使用单位清单);
2.《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
3.企业自有信息系统的软件著作权或使用权证明;
4.《项目报告》:应包括业务部分、技术部分、管理部分,其中业务部分至少应包括接入应用的开发项目说明、项目规划、业务量等内容。技术部分至少应包括网络环境、安全方案、硬件环境、系统设计、技术实现等内容。管理部分至少应包括技术支撑管理、安全管理、运维管理等内容;
5.《乐企直连服务授权委托书》(直连单位授权其关联企业建设、管理平台,或授权不具关联关系的第三方企业建设平台时提供);
6.《乐企直连服务网络地址备案表》;
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使用单位
1.使用单位发起使用请求的两种方式:
(1)由直连单位邀请的,使用单位收到邀请通知,通过乐企平台确认邀请信息并填写主管税务机关、与直连单位的关系,向使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起使用请求;
(2)使用单位申请授权的,使用单位通过乐企平台向直连单位发起授权申请,取得直连单位同意后再向使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发起使用请求。
2.使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单位应提供能够证明与直连单位关联关系的相关材料。使用单位为省级及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铁路、民航、公路等隶属于统一政府业务监管部门的,无需提供。
(2)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请求结果查询
发起请求的企业可以在乐企平台中查询税务机关发送的确认结果及相关意见。
第四章 能力订阅
能力是指乐企平台提供的处理涉税业务的开放规则集合。乐企自用通过在其直连平台中嵌入相关规则,将对应涉税业务与自有业务进行系统联动集成,实现涉税业务的多场景、规模化、合规化、自动化处理。其中,公用基础能力无需提交开通请求,具有特殊行业或领域经营资格的直连单位,可提交非公用基础能力开通请求。
能力订阅是指直连单位请求开通使用乐企平台相关能力的使用权限。
一、能力订阅请求发起
企业开通乐企服务后,直连单位可通过乐企平台能力中心查看相关能力开通状态及有效期,并对未开通的能力发起能力订阅请求。
二、能力订阅测试
直连单位发起能力订阅请求后,乐企平台测试中心为直连单位提供能力使用的仿真测试环境。直连单位参考乐企平台提供的能力说明文档完成乐企自用开发后,进入乐企平台测试中心进行能力使用联调测试,通过测试后生成测试报告,确认无误后可提交税务机关确认。
三、能力开通
直连单位提交的能力测试报告经税务机关确认通过后,即可开通对应的能力。
四、能力授权
直连单位可向使用单位发起能力授权,邀请对方使用其直连平台已开通的能力,使用单位确认授权后,即可通过直连平台使用该能力。
对于部分针对特殊行业或用途的能力,使用单位应符合相应的行业资质等要求。
第五章 服务管理要求
一、事项变更
乐企自用相关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服务管理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变更事项。如直连单位或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联系方式、机构地址等重要登记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通过乐企平台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如直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直连单位需重新签订并提交《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等相关协议;如总分机构、母子公司、控股关系等关联关系发生变动,直连单位需在变动后3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二、版本更新
税务机关将在乐企平台发生功能升级时,发布版本升级通知,直连单位应在30日内同步完成系统改造与对接测试。
三、资格延续
乐企自用的直连单位初次接入时间为2个自然年度,需延续使用的,应在到期前3个月发起延期请求。若直连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发起延期请求的,税务机关将发送提醒并限制平台业务处理并发量;到期仍未提交延期请求的,税务机关将终止其接入资格。
四、终止管理
乐企自用所有者终止向其使用单位提供数电票等涉税服务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直连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终止服务备案。
附件1:乐企直连服务接入信息表
附:使用单位清单
附件2:乐企直连服务协议书
附件3:企业自有信息系统软件著作权、使用权证明
附件4:项目报告
附件5:乐企直连服务授权委托书
附件6:乐企直连服务网络地址备案表
附件7:固定IP专属使用证明
附件下载: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乐企自用直连服务的规范指引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