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17〕576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7-25 03:34:2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通知》




粤地税函〔2017〕57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大企业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明确规定了简化受理文书、提供代办转报服务、简化申请材料、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完善文书送达方式等内容。为更好贯彻落实21号公告,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有关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

目前,我省地税机关实施的5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均为限时办结事项,在税务总局未提出明确意见前,省局暂不考虑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纳入即办范围。

二、有关代办转报服务

(一) 代办转报事项范围。根据21号公告,我省地税机关实施的“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和“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可实行代办转报。

(二)代办转报事项在金税三期的流转。代办转报事项,在金税三期系统实现全流程递转,痕迹可查。纳税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如需代办转报的,由行政许可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系统发起,按管理层级逐级向上流转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终审意见后,可将加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公章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文书交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发放。如纳税人申请,也可通过邮寄送达。

(三)代办转报期限。代办转报申请及相关资料,从主管税务机关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传递,从接受申请材料出具接收清单之日起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有关简化申请材料


(一)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现场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场查验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不再收取复印件。

(二)通过网上办事系统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经税务机关通过实名办税信息确认办税人员身份的,无需上传身份证件电子件或扫描件。

四、有关咨询服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门户网站、电子邮箱、电话或移动办税平台等咨询服务预约渠道受理预约事项后,应指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向申请人提供详尽的咨询服务。

五、有关网上办理

网上办事系统可受理纳税人(CA数字证书用户)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并可以电子回执方式予以确认。同时提供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电子文书服务,申请人(CA数字证书用户)可自行下载打印。

六、有关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使用

因21号公告所附个别许可文书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有所不同,在金税三期系统按21号公告更新相关文书样式前,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相关事项时,可先在系统外按照21号公告规定使用规范文书。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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