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决定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负责人、经营者,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在本市网上办税服务厅、各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下列业务时要求实名办税:
(一)新设立“一照一码”市场主体办理登记信息补录业务;
(二)发票领用业务;
(三)全市跨区通办业务;
(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公民护照。
五、税务登记系统内已存有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税务机关将集中组织身份验证,办税人员可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登陆上海税务网(www.tax.sh.gov.cn)网上办税服务厅查看验证结果。
对未采集身份信息以及身份验证失败的办税人员,应主动通过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或在本市各实体办税服务厅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和验证。
六、办税人员在实体办税服务厅采集身份信息时,除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外,还应按下列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合同)原件。
七、已通过身份验证的办税人员在本市各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本公告规定范围的涉税事项时应提供身份证件原件,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八、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未采集身份信息以及身份验证失败的办税人员应主动办理身份信息采集和验证。
2018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通过身份验证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本公告规定范围的涉税事项。
九、办税人员变更或《授权委托书》到期的,应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身份信息变更和采集;办税人员的移动电话号码等已采集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实际变化之日起30日内办理信息变更。
十、本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十一、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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