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函〔2017〕3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7〕32号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4日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一、事项名称
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 (试行)
二、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三、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资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和《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附件1)一式两份。
(二)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三)工作流程
1.各税务分局窗口受理。
2.核对扣缴义务人申报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资料信息是否齐全,申报表是否按填报说明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3.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录入。
根据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录入数据。
4.在扣缴义务人申报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和《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附件1)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一份交回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四)对通过网上申报的,参照网上申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上门申报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将申报资料信息同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健康险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等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应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并对已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追缴相应的减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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