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浏览量:          时间:2017-07-25 03:50:4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问题公告如下:

一、福建省(不含厦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申报。

二、外埠居民企业在闽设立的机构、场所等分支机构,按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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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居民, 企业所得税, 预缴, 申报, 期限,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公告, 2017年, 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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