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提醒函》(2024年2月6日)

浏览量:          时间:2024-02-28 14: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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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提醒函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18〕20号)规定,现就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相关事宜提醒如下:

一、申请条件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申请时间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原则上一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其享受的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应在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材料。

三、受理机关

需要申请享受免税资格待遇的非营利组织,应向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由有权财税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四、需报送的资料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具体样式见附件2);

(七)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申请成立当年免税资格的,需提供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及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成立当年的材料,不需要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特此提醒。



附件:

1.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2.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计鉴证报告范本






 

苏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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