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1%;转让非普通住宅,按3%;转让非住宅,按5%预征。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即: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二、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三、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在2017年6月1日(含)后受理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事项,按本公告规定的预征率征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且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在2017年6月1日(含)后的,按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04-28
关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落实国家因城施策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有关要求,考虑到我省房地产市场情况的发展变化,有必要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作适当调整,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办法,划分为两类。南昌、九江、萍乡、赣州、宜春、上饶、吉安、抚州等8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恢复原有水平,景德镇、新余、鹰潭等3个设区市范围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保持现有水平不变。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全省范围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即: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为纳税人理解和地税机关执行预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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