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浏览量:          时间:2017-08-08 03:20:34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本公告所称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业务、税收优惠、税收证明等。

二、本公告所称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采集、比对、确认办税人员身份的情况下,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协议或《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四、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除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实施“多证合一”的纳税人出示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外,还应按下列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原件。

已通过身份信息采集比对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不再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五、办税人员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登录湖北国税移动办税平台、“湖北国税”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六、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通过人、证信息认证后办理涉税事项;未采集身份信息的,税务机关提示办税人员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2018年1月1日起,办税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经税务机关比对认证后办理涉税事项。

七、办税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身份信息采集;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已采集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八、湖北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九、本公告所指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可以通过湖北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wsbs.hb-n-tax.gov.cn)或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http://www.ehbds.gov.cn)下载。

十、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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