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普通发票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普通发票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首先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积极支持与配合!
围绕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中凸显的问题,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增值税普通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整治虚假发票“卖方市场”的同时,加大对虚假发票“买方市场”的治理,进一步打击虚开发票、遏制接受虚开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包括企业自查和专项核查两个阶段,请配合做好普通发票自查工作, 现将自查阶段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请对2016年以来取得并入账的普通发票开展自查,重点围绕是否有以下发票在税前列支扣除:
(一)无真实的业务交易取得的发票
(二)交易方与发票开票方不一致
(三)取得的异常发票
(四)其他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的凭证
自查发现存在上述不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应依法进行调整补税,并将自查情况填写《普通发票专项自查工作底稿》(详见附件)后提交上传。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将结合企业自查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核查行动,对核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严肃处理,对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自查完成时限
自查时间为2017年8月1日至8月15日,自查工作量较大的企业可延长至8月31日,自查完成后将自查结果填写《普通发票专项自查工作底稿》。对自查涉及申报调整补税的纳税人,请于9月3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补缴税款。
三、自查提交程序
纳税人自查完成后将自查结果填写《普通发票专项自查工作底稿》于8月31日前通过申报客户端提交上传,对通过申报客户端提交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将纸质《普通发票专项自查工作底稿》填写盖章后交至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纳税人8月31日前未提交《普通发票专项自查工作底稿》,视为主动放弃自查,税务机关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核查发现问题处理。
尊敬的纳税人,发票专项整治工作对维护我市健康的税收环境,营造良好的营商氛围具有重要意义,自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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