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浏览量:          时间:2017-08-17 03:54:13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不包括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2日止。

特此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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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告, 2017年, 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