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浏览量:          时间:2017-09-30 17:21:39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以“严控风险、企业自愿”为原则,在全省全面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确定为试点企业:

(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具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够按规定报送经数字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二、试点内容

实行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和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网上服务平台(外网网站)或其他途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税务税控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信息,免予提供纸质资料。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资料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及申报的电子信息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出口企业通过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网上服务平台,登录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后,可下载电子操作手册。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和综合服务平台升级时,操作手册将同步更新。

(一)实行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出口企业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预申报,预申报通过后,再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二)出口企业应准确申报与纸质凭证内容相符的退(免)税电子信息。不符合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三)实行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通过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办理退(免)税和单证证明申请时,以其收到的主管国税机关电子受理回执上注明的接收时间为业务受理时间。非工作时间接收的,受理时间为接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四)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时,仍需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纸质资料。

(五)出口企业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出口退税相关文书的纸质证明。

(六)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免)税审核、调查评估、税务稽查时需出口企业提供纸质资料的,出口企业应按要求提供。

(七)在试点过程中,主管国税机关发现试点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或未按规定将退(免)税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试点资格。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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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出口, 退税, 无纸化, 管理, 试点,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 2017年, 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