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浏览量:          时间:2017-09-02 23:35:39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支持外贸稳增长,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以下简称无纸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备案表》(附件),自愿成为无纸化试点企业:

(一)承诺能按规定将出口退(免)税的纸质申报表和纸质申报凭证(以下简称纸质申报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三)有税控数字签名证书或主管国税机关认可的其他数字签名证书;

(四)能按规定报送经数字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全部纸质申报资料的电子数据。

本公告发布前已先行开展无纸化试点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需再报送《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备案表》。

二、无纸化试点企业应在广西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www.gxgs.gov.cn:8002,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提交经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纸质申报资料应按月依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应与纸质申报资料及其相关电子信息中的对应项目一致。视同出口货物无法生成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的纸质申报资料,无纸化试点企业仍须按规定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三、无纸化试点企业出口退(免)税的申报时间,以服务平台记录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的上传时间为准;主管国税机关受理退(免)税申报的时间,以无纸化试点企业在服务平台上传正式申报电子数据的次日(工作日)为准。

四、无纸化试点企业在服务平台提交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时原则上不出具纸质税务文书。但无纸化试点企业如有需要,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出具。

五、无纸化试点企业应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纸质申报资料,并保存不少于10年。主管国税机关在出口退(免)税日常审核、实地调查、预警评估和税务稽查中,要求无纸化试点企业按规定提供纸质申报资料、出口收汇凭证和出口货物备案单证,企业应及时提供。

六、无纸化试点企业被发现有不符合试点条件、未按规定留存纸质申报资料备查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等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不符合试点条件或虽符合条件但不愿意参与试点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按规定同时报送纸质申报资料和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八、本公告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公告发布日以后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备案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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