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发〔2017〕79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欠税公告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欠税公告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发〔2017〕79号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欠税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并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国税稽〔2005〕2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关于分级公告问题
符合《办法》规定的各类欠缴税款纳税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分局查无下落的纳税人)由各征管分局每季公告1次;公告的名单每半年上报市局一次,市局对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分局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在全市范围内每半年公告一次。
二、关于欠税口径问题
《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不包括滞纳金、罚款和各类非税收入。
三、关于公告时间问题
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公告时间调整为季度或半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所有流程并对外发布公告,下一次公告发布之前当期公告不得撤回。
四、关于上报市局的形式问题
各分局按照欠缴税款纳税人的类别将公告名单每半年上报市局一次,上报时间为每半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文档上报在市局通讯服务器“/PUBLIC/欠税名单”目录中。
五、其他
各分局应严格按《办法》规定做好欠税公告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纳税遵从度。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做好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材料放置在“/PUBLIC/欠税名单”目录中。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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