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浏览量:          时间:2017-09-12 11:55:26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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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告, 2017年, 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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