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1-09-01 03:20:2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8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全市税收执法实际,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在按照本裁量基准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的规定。

二、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三、本《裁量基准》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届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当引用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依据,并在本《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单独引用本《裁量基准》作为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税 务行政处 罚裁量基 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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