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党组发〔2014〕160号《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办法》全文
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办法
税总党组发〔2014〕1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 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培育税务精神,凝聚税务力量,彰显税务形象,为税收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第四条 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科学理论武装、注重理想信念教育的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五条 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内容,开展系统性政治理论教育和经常性思想工作。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分析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解决新问题。
第六条 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教育,持续深入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党风廉政和法纪教育,筑牢全体税务干部职工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七条 开展税务职业道德建设。把道德教育和实践养成贯穿思想政治工作始终,深入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培育和践行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的税务职业道德规范,推动道德讲堂活动开展,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培训。
第八条 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用思想文化引领人、行为文化锤炼人、精神文化激励人、制度文化规范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共同理想、工作作风以及行为规范,提升税务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第九条 推进经常性思想工作。有计划地开展各种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增强思想工作效果。高度关注各年龄段、各职级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及时进行思想教育。加强对新录用公务员和青年干部职工的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注重人文关怀,关注税务干部职工心理健康,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性思想工作。
第十条 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文明行业、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先进单位等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税收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党员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提高精神文明创建的群众参与性,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贴近群众需求,增强税务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塑造税务部门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组织参加人民满意公务员、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巾帼建功标兵、先进工作者等各项评选表彰活动,不断培养和挖掘先进典型。广泛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活动,用群众认可度高、社会影响力大、辐射示范性强的先进典型感召人,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
第十二条 拓展思想政治工作阵地。丰富载体,创新手段,加强报刊杂志、图书室、活动室等传统思想政治工作阵地建设。有效运用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阵地,关注社会舆情,引导网上舆论,传播正能量。
第十三条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研究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税务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新特点和新规律,研究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给思想政治工作带来的新挑战,密切关注税务干部职工思想变化,提出解决方法和途径,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理论支撑。
第三章 工作方法
第十四条 坚持正面教育、分类指导的方法。积极树立先进典型和榜样,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针对税务干部职工的年龄、职级结构,广泛开展分类、分级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突出人文关怀、预防为主的方法。坚持尊重人、教育人、引导人、关心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关注税务干部职工心理状态,抓住苗头,注重预防,做到早发现、早援助、早干预,建立税务干部职工心理健康服务体系。
第十六条 注重文化引领、寓教于文的方法。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推进税务文化建设,形成全体税务干部职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和价值追求。广泛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活动,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
第十七条 重视实践养成、思想对照的方法。积极开展换位体验、结对帮扶、走访调研等社会实践活动,引导税务干部职工在实践活动中接受教育。运用沟通交流、思想互助等方法,引导税务干部职工在自觉参与、相互启迪中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觉悟。
第十八条 坚持统筹兼顾、务求实效的方法。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言教与身教相结合、耐心说服教育与严格纪律要求相结合、精神激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增强针对性、体现群众性、讲究艺术性、注重时代性、保证有效性。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完善组织和领导机制、教育和培训机制、运行和管理机制、指导和检查机制、动力和激励机制、疏导和养成机制,使思想政治工作保持生机和活力。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各级税务机关党组书记、局长负总责,思想政治工作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实行一岗双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做到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定期召开思想政治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分析形势,查摆问题,制定措施,布置任务。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建立由人事、机关党委(党办)、教育、纪检监察、巡视、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的思想政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分析研究税务干部职工思想状况、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倾向性问题和工作对策等。
第二十三条 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制定落实学习培训规划,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和干部职工的思想实际,组织政治学习,开展政治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要求、有检查、有总结,注重效果。
第二十四条 谈心谈话制度。建立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同志之间、领导与群众之间的谈心谈话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谈心谈话活动,针对税务干部职工思想、工作、生活中的现实问题和困难,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心理健康服务制度。积极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举办心理健康辅导讲座,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税务干部职工正确疏导心理压力。在税务干部职工情绪焦虑抑郁、家庭困难、重大疾病、重大挫折等情况下,及时开展走访慰问。
第二十六条 调查报告制度。各级税务机关经常组织有关部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了解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各单位每年年底前向上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检查考核制度。各级税务机关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绩效管理,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逐级对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督促落实,评估效果,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推进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经费保障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将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经费纳入经费预算,专款专用,确保工作需要。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党组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的领导机制。各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条 税务总局人事司在税务总局党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各个时期工作形势,部署思想政治工作;
(二)定期听取汇报,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发挥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结合党的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四)领导税务部门及群众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和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党组书记、局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干部队伍思想状况;
(二)主持研究和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调查研究、检查指导、抓好思想政治工作的落实;
(四)统筹本单位党政和群众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分管领导,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具体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思想政治工作指示精神;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要求,审定计划,具体指导,检查落实;
(三)领导本单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四)提请党组讨论思想政治工作问题;
(五)抓好基层税务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建设;
(六)指导、协调党政和群众组织按照分工,承担思想政治工作的职责,形成包括人事、机关党委(党办)、教育、纪检监察、巡视等部门密切合作的协调机制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七)抓好政工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
第三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精神,提出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思想政治工作的各项制度;
(三)组织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教育活动和相关培训;
(四)组织精神文明创建、税务文化建设;
(五)培养、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总结交流思想政治工作经验;
(六)开展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召开思想政治工作会议;
(七)掌握税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及时向本级党组和上级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
(八)对下级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考核,检查指导下级单位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九)协同机关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开展各具特色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机关党组织在本级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级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机关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掌握机关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
(三)协调机关党政和群众组织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检查和指导机关各党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组织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总结、交流和研讨。
第三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负责在本部门落实好上级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配合思想政治工作部门的工作;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本部门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
(三)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其他直接从事征收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应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履行思想政治工作职责:
(一)落实上级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完成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任务;
(二)强化正面教育,培养税务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廉洁从税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
(三)创新适用于基层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手段,提高实效;
(四)根据基层工作特点和征收工作实际,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
(五)及时向上级反映基层税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力量,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配合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二)依据法律和工作章程,组织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维护好群众的正当权益;
(三)关心税务干部职工切身利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诉求;
(四)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营造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队伍建设,着力建设一支依法行政、改革创新、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的高素质政工干部队伍。
第四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重视政工干部的使用,促使政工干部在思想政治工作一线岗位增长才干。有计划地安排德才兼备、有发展潜力的政工干部交流轮岗、挂职锻炼,拓宽政工干部的发展成长渠道。注重选拔群众公认、业绩突出的优秀政工干部。
第四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才纳入税务总局人事工作专业人才库,市(地、州)级以上税务机关组建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库,各级税务机关把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充实到政工干部队伍中,对不适应工作的政工干部及时进行调整。采取多种形式培训政工干部,培训内容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政工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不少于3天。
第四十二条 政工干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做到政治坚定、胸怀全局,业务精通、爱岗敬业,发扬民主、联系群众,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的通知》(国税党字〔2005〕34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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