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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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标准适用范围

本公告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适用于在福州市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实行核定征收的税目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核定征收标准如下: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的核定征收标准:交通运输业的征收率为0.5%,建筑安装业的征收率为0.6%。

四、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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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行业, 个人所得税, 核定, 征收,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公告, 2016年, 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