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施行行政登记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7-09-20 00:18:10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施行行政登记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登记规程》),方便我市税务师事务所办理行政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厦门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日常工作由厦门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
二、税务师事务所办理行政登记应具备条件、应提交材料及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等按《登记规程》执行。
三、《登记规程》施行前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于2017年10-11月,持《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及办理行政登记应提供材料,到厦门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具体办理时间请向厦门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前预约。
四、《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及《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请通过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下载途径: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税务师专区—表格下载;或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首页—办税服务—表报下载—其他。
五、厦门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地址:厦门市鹭江道318号鹭滨大厦17楼。联系电话:5315060,5315768。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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