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函〔2017〕46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9-21 01:01:2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7〕46号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地税所〔2014〕62号)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1日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备案类)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 受理时间


各分局可在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后申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时,受理相关税收优惠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企业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

符合条件的企业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符合条件的人员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二、提交的材料

(一)减免增值税及附加需提交的材料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复印件;

3. 《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原件(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

4. 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分局受理人员在《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后返还企业)。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需提交的材料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需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可采取网上办税服务厅方式备案)。

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工作期限:当场办结。

四、工作流程:受理窗口。

五、分局受理工作要求


(一)审核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二)比对备案企业和人员名单与市局转发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名单是否一致;

(三)审核《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是否按规定要求填写;

(四)在《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六、回复方式

企业采取现场方式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告知受理意见;采取网上办税服务厅方式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七、系统要求: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职工名册采集》及减免税备案信息录入。

八、分局按下列办法计算减免税税额

(一)按本市确定的定额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核实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按月或按季依次预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按上述方法应扣减而未扣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按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本市定额标准。

企业自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根据企业实际减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上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减免至2017年3月底。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本市定额标准。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

(四)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分局优惠政策管理


(一)企业需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3. 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复印件;

4. 招用失业人员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5. 为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6. 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7. 每年度享受货物与劳务税抵免情况说明及其相关申报表;

8. 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分局后续管理要求

分局在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开展风险排查。

各分局对《就业创业证》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协查。

各分局对存在风险点的企业,应当采取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进行核查。风险应对部门应将核查结果反馈分局有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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