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发〔2024〕3号《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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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沪财发〔2024〕3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接受本市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按《公告》规定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承担商品储备业务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一)与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协议,或相关储备文件,或管理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收购、存储协议;
(二)取得财政储备经费、补贴的管理文件,或相关协议,或单据、凭证;
(三)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权属证明及房产原值等相关材料;
(四)承担储备商品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相关资料。
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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