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关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24-04-14 21: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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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为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以及报送资料等相关事宜、明确知晓申报操作,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023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向税务机关报告,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提示关注事项

(一)事前风险提示

根据系统设定的风险提示指标,将上年度汇算清缴和本年度预缴存在的涉税风险,在每年3月初和9月底前按户形成风险提示报告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推送、向法人和财务负责人发送信息,告知纳税人风险类型,提示提醒在本年度汇算清缴中防范相关风险。

(二)税收优惠项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3号公告,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2、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采取转请核查方式管理的,享受优惠的企业需要在每年3月20日或6月2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资料明细可通过江苏省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汇缴一站通”板块下载相关附件。

3、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

(三)资产损失申报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四)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纳税人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选择适用《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2行“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数据须随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填报。

(五)其他项目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发生的下述项目,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其他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专项报告、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政策性搬迁项目、境外所得税抵免、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算分配信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扣除、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的支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服务费用、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建筑企业总机构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等。

四、汇算清缴申报流程

(一)申报流程

申报程序:进入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登录→点击“我要办税”→在“我要办税”模块中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申报模块,点击“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系统显示申报税款所属期、申报状态、申报期限等信息,点击“所得税年度A申报”→点击“数据初始化”→填写相应表格→保存→提交→申报成功。

建议纳税人按照“先财报后汇缴”的顺序申报,小型微利企业可实现自动预填和关联校验功能,非小型微利企业可实现部分数据自动校验功能。

(二)扣款流程

为保证税款及时准确扣缴,建议纳税人申报成功后,在5月31日前确认账户有足够余额→可在“首页侧边栏” →“常用功能”→“税费缴纳(申报、更正、作废)”→“税费缴纳”→点击“查询”按钮→点击“缴款”按钮,以便自主发起扣款请求。

(三)修正申报数据

纳税人申报成功后发现需修正原申报数据的,如在申报期内且在当期无应缴税款或有应缴税款但未发起扣款的状态下可自行点击申报表上方“申报作废”按钮,重新申报即可。如已超过申报期或已扣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修正申报数据,可在“首页侧边栏” →“常用功能”→“税费缴纳(申报、更正、作废)”→“更正申报”→“选择申报表种类” →点击“查询”按钮→点击“更正申报”按钮,以便自主发起申报更正。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在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只能进行一次自主更正申报;如需进行一次以上的更正申报,应提供相关书面说明材料(包括待更正报表类型(查账、核定、总分机构等)、所属年度、更正原因、更正项目、更正前后金额等情况),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或在电子税务局提出预约由税务机关确认后办理。

(四)汇缴退税

汇缴申报“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为负数的企业,应及时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申请退税(路径: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或填报《退(抵)税申请表》(加盖公章)至圆融大厦二楼办税服务厅或星海大厦北楼二楼办税服务厅办理。

对年度汇算清缴退税不超过1万元且符合信用等级等条件的纳税人,系统自动审核是否满足退税条件,在所属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通过审核的纳税人在30日内自动分批发起退税。

五、汇算清缴纸质资料报送

(一)非汇总纳税企业

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以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请自行打印留存备查。

(二)跨省汇总纳税企业

1、总机构应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分支机构应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分配表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六、涉税事项咨询

纳税人可登录江苏省税务局官网“汇缴一站通”专栏获取更多汇缴相关信息,也可以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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