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税公告〔2024〕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豫税公告〔2024〕1号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2024年4月1日起,河南省对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
自2024年4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二、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的险种范围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等。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方式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2024年4月1日前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2023年度(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下同)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仅需就当年后续月份的新增职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
(三)用人单位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4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及历史缴费工资基数修改,以及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并经其核定生成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灵活就业人员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缴费工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缴费工资。2024年4月1日前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并核定2023年度缴费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需再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2024年4月1日后新办理参保登记的,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
四、申报缴费期限
缴费人应当于每月月底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五、申报缴费渠道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等渠道办理缴费工资申报、费款缴纳等业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可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河南税务支付宝小程序、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豫事办”APP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缴费工资申报、费款缴纳等业务,也可以通过与税务部门签订有委托代征协议的商业银行办理费款缴纳业务。
六、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仍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收。
(二)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或者省直及各省辖市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咨询。
(三)因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税务、人社、医保部门将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切换停机时间安排如下:
税务部门将于2024年3月23日0时至2024年3月31日24时,暂停办理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自2024年4月1日0时起恢复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于2024年3月20日0时至2024年3月31日24时,暂停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线上线下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相关业务,自2024年4月1日0时起恢复办理。
医疗保障部门将于2024年3月20日0时至2024年3月31日24时,暂停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线上线下参保登记相关业务,自2024年4月1日0时起恢复办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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