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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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4年第2号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贵州省自2024年4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4月1日起,将我省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具体范围: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保险、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4年4月1日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2024年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无需再申报2024年职工缴费工资。

2024年4月1日后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年度缴费工资。

(三)2024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四)用人单位补缴2024年4月1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以及办理一次性趸缴、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和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

四、系统升级停机时间安排

因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停机升级切换。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024年3月27日18:00至2024年4月1日8:00,贵州省社保三险合一系统(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贵州省机关保及职业年金系统停机,社保部门所有对外公共服务渠道(含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社银一体化”服务点、“贵州人社”小程序和APP、“贵州社保”APP、“多彩宝”APP和“支付宝”APP等)暂停服务。

(二)医疗保障部门。2024年3月25日18:00至2024年4月1日8:00,贵州省医保服务平台参保管理系统和医保部门所有对外公共服务渠道(含贵州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厅、贵州医保APP)暂停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参保单位管理、职工参保人员管理、参保缴费工资管理、关系转移接续、跨省转移接续等业务。暂停办理业务期间,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三)税务部门。2024年3月29日18:00至3月31日24:00,暂停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等各项业务。

五、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继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缴费人在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或12393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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