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4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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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4年第1号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甘肃省自2024年4月1日起,优化调整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4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除从个人账户划扣部分)、庆阳市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年度缴费工资。

1.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后续月份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本单位新增职工的年度缴费工资。

2.2024年4月1日前参保且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仅需就当年后续月份的新增职工向税务部门申报年度缴费工资;2024年4月1日前参保但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需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申报1-3月职工年度缴费工资,向税务部门申报4月及之后的职工年度缴费工资;2024年4月1日之后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只需向税务部门申报职工年度缴费工资。

3.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当期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三)用人单位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3月及以前属期的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一次性趸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甘肃省电子税务局、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应缴费额申报确认和缴费等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医疗保障局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升级时间安排如下:

1.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于2024年3月25日18时至2024年3月30日24时进行信息系统升级,2024年3月20日18时暂停办理线上线下所有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核定、变更等相关业务。升级期间不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2.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将于2024年3月25日18时至2024年3月30日24时进行信息系统升级,届时将暂停办理线上线下所有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核定、变更等相关业务,门诊(急诊)医保结算、住院医保结算、药店购药等医保结算类业务不受影响。全省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新生儿)参保缴费期限顺延至2024年4月10日。

3.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将于2024年3月26日20时至2024年3月30日24时暂停办理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业务,于2024年3月27日18时至2024年3月30日24时暂停办理用人单位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协议签约等社会保险费相关业务。

(三)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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