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告202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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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告2024年第2号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合法权益,我区自2024年4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4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具体范围是:

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长期护理保险费和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等各项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0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2024年4月1日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当年(医保费为业务年度)后续月份仅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缴费工资;还未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的,自2024年4月1日起向税务部门申报。

(三)用人单位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4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前往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线下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也可以使用“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专区”,线上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

四、其他事项

(一)由于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停机切换时间安排如下:

1.2024年3月24日0时至2024年4月1日0时,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各类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等业务暂停办理。

2.2024年3月25日0时至2024年4月1日0时,全区税务部门暂停办理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等业务。

3.2024年3月27日18时至2024年4月1日0时,全区税务部门暂停办理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线上线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等业务。

4.2024年4月1日0时起,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恢复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请根据上述停机切换时间,合理安排时间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

(二)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核定等业务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三)用人单位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社会保险登记、待遇支付与享受等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或者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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