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4〕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
税总发〔201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建立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按照“流程更优、环节更简、耗时更短、效果更佳”的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以下简称《纳税服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运行,并就抓好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纳税服务规范》的重要意义
《纳税服务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是税务系统抓好两批教育实践活动整改的重要举措,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长期化、制度化的重要成果,是提升税务部门效率和形象的重要手段。通过规范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可有效解决服务纳税人“最后一公里”问题,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从实现税收现代化、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
二、分级开展学习培训
税务总局将于9月上旬举办省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师资培训;各地要将《纳税服务规范》迅速发放至县级税务机关,9月中下旬完成对县级税务机关相关人员的培训。各地在集中培训时要注重内容学习与业务操作演练的结合,今后在日常培训中也要将《纳税服务规范》作为必修内容,确保每一位前台工作人员全面掌握和熟练操作各项具体业务。同时,要通过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线访谈、纳税人学校等方式,向纳税人深入宣传《纳税服务规范》。
三、分级抓好文件修订和完善
《纳税服务规范》前瞻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发展方向,是纳税服务业务的最新指南。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机关要以“谁发文、谁负责”为原则,对现行制度文件逐一进行清理,凡是与《纳税服务规范》不一致的,必须在2014年10月1日前宣布废止,或者以《纳税服务规范》为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今后,省及以下税务机关一般不再出台有关纳税服务规范方面的文件,若确需出台,一律要报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总局一年进行一次总结评估,凡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要纳入基本规范,暂不具备全面推广的要纳入升级规范,不合要求和方向的要予以纠正。
四、加强前后台业务衔接和国地税协作
《纳税服务规范》对县级税务机关前台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在规范前台服务的同时,要加强前后台业务衔接,优化调整相关业务处理流程,注重后台处理对前台服务的支撑,保证业务流程通畅,工作有序开展。各地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沟通协调,促进《纳税服务规范》在国、地税局的整体推进;要以《纳税服务规范》试运行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协作,对其中涉及国地税协作的内容,要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提升国地税协作的水平。
五、及时完善配套措施
《纳税服务规范》的推广实施是一项综合性、全局性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举全力确保《纳税服务规范》全面落实。税务总局相关部门、各省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及时调整和修改税收征管软件以及相关应用软件,做好信息化配套衔接工作,以适应《纳税服务规范》的新要求、新变化。省、市两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对县级税务机关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县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工作设施、办公设备、劳动保护等保障,确保《纳税服务规范》试行工作顺利推进。
六、分级进行绩效考核
各地要加强对《纳税服务规范》试运行情况的协同指导和督促检查,将试运行情况纳入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绩效考核范围。要根据各层级、各部门职责,制定分级、细化的绩效考核指标,要加强对转办业务各环节的跟踪督办和绩效记录,根据业务运转情况实施考核,促进《纳税服务规范》顺利试行、有效落地。
七、认真总结试运行经验
试运行期间,各地要按照边试边改边完善的要求,密切关注运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试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并按月总结试运行问题、意见建议和成效,于每月上旬以书面形式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服务规范》试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分管负责同志要担负具体领导责任,统筹协调、一抓到底。省税务机关要统一制定试运行《纳税服务规范》的工作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和责任人,统筹推进落实;市税务机关要做好承上启下、布置落实工作;县区税务机关和分局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做细做实动员、培训、运行、宣传、应急处理等各项工作。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