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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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6日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tax/250834.html
本文关键词: 农村, 集体产权, 制度, 改革, 土地增值税, 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4年, 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