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市局稽查局、第一至第五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精神,为了公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相关事项,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坚持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现将2017年度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机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章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规章相关规定。
二、随机抽查主体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各稽查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武汉市国税管辖范围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三、随机抽查内容
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依法立案查处外,均按《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要求通过随机抽查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四、随机抽查方式
(一)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对武汉市内重点税源企业,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20%左右,原则上每5年检查一轮;对非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以定向抽查方式为主,辅以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企业纳税人主要采取不定向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对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的企业,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除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外,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2017年度随机抽查范围。
2017年度随机抽查重点行业和项目为:医药、证券、金融保险、电力能源、交通运输、食品饮料、房地产、建筑安装等行业和股权转让项目。
(二)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对已确定的待查对象,税务稽查部门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其先行自查,再实施重点检查。对自查如实报告税收违法行为,主动配合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税务稽查部门重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故意隐瞒税收违法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实施国地税稽查部门联合检查。对确定为实施联合检查的重点税务稽查对象,实行同步入户执法,协同案件审理,联合案件执行。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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