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浏览量:          时间:2017-11-04 04:25:29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为积极落实总局“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对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国税机关经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和聘任的办税员、购票人员以及税务代理人。

二、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


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身份证件信息(包括姓名、类型、号码)、移动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在提交身份信息时,以下有效期内的证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外国公民护照。

三、身份信息采集方式

身份信息采集方式有以下两类:

(一)现场采集;

(二)互联网采集。

四、现场采集身份信息需提供的资料

(一)办税人员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五、实名办税的业务流程


(一)信息采集: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所采集的数据存储进实名办税系统数据库;

(二)信息变更: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后,若已采集的纳税人办税人员信息发生变动,则需要进行实名信息重新采集或变更。

(三)实名验证: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通过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办理。

六、推行时间

2017年10月1日起,全省国税系统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实行身份信息采集和实名验证。

七、推行过渡期

实名办税系统的推行设立过渡期(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浙江省国税系统将开展纳税人实名信息采集,开发完善互联网信息采集渠道。

过渡期内以下五种类型纳税人: 1.2017年10月1日后设立登记的纳税人;2.被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的纳税人;3.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4.出口退(免)税企业管理类别被确定为四类的纳税人;5.税务机关确定的需要监控的风险企业,办理符合以下条件业务: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发票种类、限额核定与调整以及发票领用、缴销时,需实行实名验证。

过渡期结束后(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的全部涉税业务均须实名办税。

八、其他事项

(一)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当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

(二)办税人员发生变更或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移动电话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已经进行了实名验证的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可以免于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国税机关严格按照规定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依法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九、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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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实名办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 2017年, 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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