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棉纺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浏览量:          时间:2017-11-08 02:55: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棉纺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决定在全区棉纺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棉纺纱加工’类别(代码C1711)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8月1日起,将以购进皮棉、籽棉为原料生产纯棉纱(普梳、精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投入产出法。全区统一的棉纺加工行业扣除标准为:每吨纯棉纱(普梳)皮棉单耗数量1.15吨; 每吨纯棉纱(精梳)皮棉单耗数量1.40吨。

三、试点纳税人2017年7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17年7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于2017年7月31日前进行认证、比对。从2017年8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17年8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17年8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件)。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执行。




附件: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点击下载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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