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16〕285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申报征收期限设置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申报征收期限设置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6〕285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国税局决定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设置2017年各月份申报征收期限(以下简称“申报期”),具体通知如下:
4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延长至4月18日,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4月13日。
10月申报期:增值税(按季、按月)、消费税(按季、按月)、企业所得税(按季、按月)、文化事业建设费(按季、按月)、个人所得税(利息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期延长至10月23日,资源税的申报期延长至10月18日。
年度申报期: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期限和汇算清缴期为5月31日。
对于没有调整设置的1月、2月、3月、5月、6月、7月、8月、9月、11月和12月共10个月份,其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将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作为期限的最后一日自动调整。如有特殊情况将另行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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