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6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工作税收征管及国地税发票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文件精神,自2016年5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营改增”)。为确保改革目标如期顺利实现,保障“营改增”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普通发票使用需求,现将试点纳税人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国税普通发票启用时间
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到主管国税机关领用普通发票。
二、【条款废止】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国、地税普通发票的衔接
对使用地税机关监制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8月31日。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其结存的地税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并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发票验旧,但应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到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过渡期后,试点纳税人停止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未使用完毕的发票,应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普通发票缴销手续。
三、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国税普通发票领用和冠名发票印制
试点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票种、定额等信息办理普通发票领用手续;需要印制企业冠名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先向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再到国税部门指定印制企业进行印刷。印制费用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规定,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
四、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国税普通发票的开具
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平推)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内蒙古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网络开票系统开具发票。
纳税人开具冠名发票,可以使用企业自有开票软件,但应将开票软件按有关规定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同时定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普通发票开票信息。
五、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
(一)“发票监制章”采用防伪红,在紫外线光源照射下,“发票监制章”图形呈橘红色。
(二)水印文字为“内蒙古国税”,用手触摸,水印文字表面有凸凹感,在自然光下观察水印文字颜色亮于底色,透光观察水印文字为黑色。
(三)防伪安全线为金属线,埋入发票纸的方式为开窗式,金属线上印有镂空文字“内蒙古国税”,透光观察时防伪安全线开窗区域颜色比底色透明白亮。发票从安全线处撕开,可以看到金属线。
(四)除手工填开的发票外,其它普通发票都有防伪信息码。
(五)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官网:www.nm-n-tax.gov.cn,查询普通发票真伪。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种类目录【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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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全面推开, 营业税, 增值税, 试点, 普通发票, 有关事项的公告, 条款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公告, 2016年, 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