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发〔2017〕3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1-14 02:33:30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17〕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0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统一规范和理顺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动市县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按照我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省政府决定,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统一规范。省对市县实行统一的收入划分体制,收入划分省只对市县,不再针对市县的特定区域制定收入划分政策。

———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既要保障市县既有财力,不影响市县财政平稳运行,又要保持省级收入占合理比重。

———突出正向激励。适当提高市县增值税分享占比,健全完善省对市县促发展激励机制,加大激励性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调动市县谋发展、促转型、抓增收的积极性。

———统筹兼顾。县(市)应上划省的共享收入不再下放后,省级因此而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加大省对县(市)一般性转移支付。将适宜市县管理的省级分成收入下放市县。

二、主要内容

(一)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均按增值税缴纳地实行省与市县1∶1比例分享。

(二)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一般营业税和省以下金融保险营业税收入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省对市县税收返还(上解)基数。

(三)中央和省净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返给市县,确保市县既得利益。

(四)省级分成的土地出让金收入,除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比例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教育等资金外,其余全部下放市县,作为市县收入。

(五)省共享收入下放县(市)政策不再继续实行。政策调整后,省对县(市)共享收入增量返还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过渡期内县(市)上划省的共享收入增量部分,省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方式,全部用于县(市),加大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县(市)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增强县(市)基本民生政策兜底保障能力。同时,对努力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市县继续给予正向激励转移支付。

(六)中心城市省级以上开发区上划省共享收入 “基数加增量”返还等政策不再继续实行。政策调整后,开发区上划省共享收入原 “基数返还 ”部分直接留给开发区所在地政府;开发区上划省共享收入原 “增量返还 ”部分,省统筹设立 “中心城市省级以上开发区财力奖补资金 ”,以奖补的方式补助给开发区所在地政府,同时省财政将视省级共享收入每年增长情况,再新增安排一部分资金,一并实施奖补。

(七)调整收入划分过渡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限与国家过渡方案确定的期限保持一致,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全面划分改革情况,研究制定省与市县收入全面划分改革办法。

(八)省委、省政府既定的对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给予的财政支持政策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贯彻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搞好政策衔接,确保调整规范收入分配体制顺利实施。

(二)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大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调整优化转移支付结构,逐步控制和压缩专项转移支付规模,降低专项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增强市县财政统筹安排能力和保障能力。

(三)进一步规范市县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各地要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市县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确保本地保工资、保运转和保民生等重点支出需要,防控和化解财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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