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17〕52号《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国税发〔2017〕52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责任,加强协作。按照税务总局“新系统推行到哪里,主体责任就要落实到哪里”的原则,各市国税局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实行专人专岗、责任到人。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负责电子发票工作的统筹、推行、落实、管理工作;征管科技部门负责相关系统的业务运维工作;信息技术部门负责相关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对第三方服务单位报备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进行管理和审核。
二、精心组织,重点推行。各市国税局要进一步加大推行电子发票力度,加强内部培训,了解纳税人的使用情况,做好数据分析评估,针对前期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推行方案。重点在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保险、教育等行业推行使用电子发票。
三、强化宣传,提高效率。各市国税局要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持续加大宣传辅导力度。重点介绍电子发票的使用流程以及使用电子发票效果较好的开票方和受票方企业案例,突出电子发票优势,增强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的意愿,提高办税效率,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四、加强管理,廉洁自律。各市国税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措施,做好对电子发票的管理和跟踪工作。税务人员应按照廉洁从政等要求,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个人利益。
五、规范建设,深化监督。第三方服务单位建设的符合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要求的服务平台,纳税人均可自由选择使用。服务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各服务单位应将服务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在制定或更新的十日内报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备案。目前已在用的服务平台,相关服务单位应在2017年5月20日前将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报省国税局(信息中心)备案。各市国税局应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其提高办事效率,共同保障电子发票推行工作顺利开展。
六、认真总结,提出建议。各市国税局应认真总结本市推行电子发票工作情况和经验,形成工作报告(包括工作亮点、优秀案例、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于2017年9月30日前通过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数文智能管理系统上报工作报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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