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办发〔2017〕4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有关工会经费代收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1-14 03:28:22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有关工会经费代收政策的通知》





辽地税办发〔2017〕4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总工会、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安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辽工发〔2017〕47号)精神,现将工会经费代收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期限


执行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如遇国家政策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征收范围


全省所有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

三、征收方式

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由原来按工资总额2%全额代收,调整为只代收工资总额2%的40%部分。基层工会留成部分即工资总额2%的60%部分,不再先征后返,直接由企业依法拨付到同级工会账户。

四、有关要求

执行期限内企业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上缴工会经费,即费率不变仍为2%,缴费基数由原来工资总额全额调整为工资总额的40%。企业补缴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工会经费时,仍按原规定缴纳。

各级地税局要高度重视这项为企业减负政策,积极组织好贯彻落实的各项工作,确保减负政策落到实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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