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浏览量:          时间:2017-11-15 00:43:45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17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有奖发票的范围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分期确定从事餐饮、住宿、娱乐和装饰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

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

(1)2017年12月1日前开具的普通发票;

(2)票面金额(含税)在50元(含)以下;

(3)红字普通发票;

(4)代开的普通发票;

(5)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6)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7)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不参与第二次开奖。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式(包括单位和个人消费者),单笔奖金额最高不超过100元,最低奖金不低于5元。第二次为定期开奖(不包括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最高奖金不超过40万元,最低奖金不低于5万元。

三、兑奖管理

(一)第一次开奖

采取即开即兑方式,以电子支付方式(微信、支付宝)即时给付中奖者,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部分纳税人存在离线开票的情况,消费者上传发票即时无法查验的,摇奖系统将延时自动告知兑奖结果。

(二)第二次开奖

1. 采取定期(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微信、微博和电子支付平台等多种方式提前告知开奖日期)摇奖方式。

2.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进入第二次开奖:

(1)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2)采集普通发票持有人个人信息的;

(3)购买方为个人的;

(4)经过系统校验通过的。

3.兑奖方式

(1)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指定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2)兑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由兑奖者签字确认后,兑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开奖的税务机关备查。

(3)兑奖者领取第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方代扣代缴。

(4)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普通发票不予第二次兑奖。

4. 开奖结果公布

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并及时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平台对外公开。

四、操作流程及要求

(一)消费者选择微信参与摇奖的,关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进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后点击 “发票摇奖”菜单进行摇奖。

(二)消费者选择支付宝参与摇奖的,进入支付宝“发票管家”,点击“发票抽奖”功能菜单进行摇奖。

(三)消费者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妥善保管。

(四)消费者发现假发票或倒卖发票等行为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税务机关为举报人保密。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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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推行, 有奖发票, 试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告, 2017年, 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