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17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有奖发票的范围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分期确定从事餐饮、住宿、娱乐和装饰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
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
(1)2017年12月1日前开具的普通发票;
(2)票面金额(含税)在50元(含)以下;
(3)红字普通发票;
(4)代开的普通发票;
(5)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6)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7)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不参与第二次开奖。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式(包括单位和个人消费者),单笔奖金额最高不超过100元,最低奖金不低于5元。第二次为定期开奖(不包括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最高奖金不超过40万元,最低奖金不低于5万元。
三、兑奖管理
(一)第一次开奖
采取即开即兑方式,以电子支付方式(微信、支付宝)即时给付中奖者,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部分纳税人存在离线开票的情况,消费者上传发票即时无法查验的,摇奖系统将延时自动告知兑奖结果。
(二)第二次开奖
1. 采取定期(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微信、微博和电子支付平台等多种方式提前告知开奖日期)摇奖方式。
2.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可进入第二次开奖:
(1)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2)采集普通发票持有人个人信息的;
(3)购买方为个人的;
(4)经过系统校验通过的。
3.兑奖方式
(1)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指定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2)兑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由兑奖者签字确认后,兑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开奖的税务机关备查。
(3)兑奖者领取第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兑奖方代扣代缴。
(4)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普通发票不予第二次兑奖。
4. 开奖结果公布
开奖结果现场公布,并及时通过上海税务网站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平台对外公开。
四、操作流程及要求
(一)消费者选择微信参与摇奖的,关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进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后点击 “发票摇奖”菜单进行摇奖。
(二)消费者选择支付宝参与摇奖的,进入支付宝“发票管家”,点击“发票抽奖”功能菜单进行摇奖。
(三)消费者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妥善保管。
(四)消费者发现假发票或倒卖发票等行为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举报,税务机关为举报人保密。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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