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6〕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征管优化服务进一步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征管优化服务进一步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6〕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当前,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入全面改进阶段。为引导纳税人更加及时充分地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更好解决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的方便办税操作问题,进一步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现就改进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出20条措施,以深入推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平稳有序顺畅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证明提供,优化营商环境
(一)简化境外建筑服务证明材料。境内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简化国际运输服务优惠的备案资料。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时,仅提供“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和“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即可办理。
(三)简化跨境应税行为证明材料。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一是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二是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四)简化发票代开业务资料报送。除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外,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需要提供付款方相关书面确认证明;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统一填写《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二、改进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
(五)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如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六)扩大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全面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由原91个城市扩大至全国。
三、完善税收管理,提升办税质效
(七)明确建筑服务质押金、保证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八)明确签证代理服务计税依据。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在计算应税收入时可以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
(九)改进差额扣除凭证管理。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可凭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十)推进外出经营管理电子化。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并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对跨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加快推进外出经营管理电子化,逐步实现《外管证》开具、信息传递和后续管理的电子化。
四、优化纳税服务,拓展便利化办税渠道
(十一)推进发票领用“网上申领、线下配送”。各省国税机关应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行“网上申领、线下配送”,使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领发票,选择线下配送或自行领取等方式取得纸质发票,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
(十二)实施发票代开“网上办理、线下开具”。鼓励各地积极推行增值税发票代开网上办理,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办税平台、手机APP或微信等渠道提交发票代开资料,经核对通过并扣缴税款后,到办税服务厅窗口或自助代开设备直接开具发票,减少办税服务厅现场等候时间,有效提高发票代开效率。
(十三)创新申报填写辅导方式。开发辅导纳税人填写申报表的软件系统,纳税人填写基础性数据后,由软件进行数据审核、逻辑计算、分类填写,有效辅导纳税人快捷准确填写申报表,提升申报质量。
(十四)设置简事易办快速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简事易办快速窗口,合理整合专业化窗口和综合业务窗口资源,减少纳税人办理单一简办涉税事项排队等候时间。
(十五)实行领导值班巡查式管理。落实领导值班制度,值班领导实时巡查办税服务厅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协调处理,确保纳税人业务有人办、咨询有人答、疑难有人解。
(十六)设立税控设备发行专用窗口。各县(市、区)国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税控设备发行专用窗口,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控设备的初始发行和变更发行业务。
(十七)强化导税岗位辅导功能。加强办税服务厅导税管理,合理配备导税人员,建立业务快速处理机制,在导税环节处理纳税人不需要前台人员操作的简单办税事项;完善问询式导税,主动与等候办税的纳税人沟通,对相关资料进行辅导,使纳税人可以到窗即办,减少纳税人无效等待时间。
(十八)合作设置24小时自助办税区。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倡导与银行开展合作,充分利用银行网格化网点,在银行自助服务区配置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设备,办理自助申报、自助发票领用、自助发票代开等业务。
五、激励诚信纳税,共建诚信社会
(十九)扩大“银税互动”范围。积极扩大“银税互动”受惠面,稳步将“银税互动”受惠群体由纳税信用A级企业扩大到纳税信用B级企业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
(二十)简并发票领用次数。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分别领取不超过3个月和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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