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2014〕52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1-18 01:23:39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闽地税〔2014〕52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30号)转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项目取消后,主管地税机关应通过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开工情况,加强纳税辅导,合理确定计税成本对象;在项目完工年度,结合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税务稽查等工作,加强审核评估,及时发现、纠正成本对象确定存在的问题。

二、“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项目取消后,主管地税机关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的规定做好相关备案工作,并加强事后跟踪管理。各设区市地税局应在年度终了后20日内向省地税局报送《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附件3)。

三、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坚决不再审批,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对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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