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地税〔2017〕80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和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和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通知
榕地税〔2017〕80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局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和《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文件精神,结合《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6〕264 号)及市效能办部署要求,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牵头制定《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方案》,并经过征求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及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通知》(榕地税[2017]74号)同时废止。
附件:【点击下载】
1.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方案
2.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方案清单
3.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方案
4.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方案清单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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